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100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海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银借款本金28000000元,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640511.38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涉案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罚息、复利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欧锦(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书林、被告祝滢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海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书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668811030U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9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