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南区致力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190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致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惠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支付的代偿款人民币5342149.21元,及以人民币5342149.21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三被告唐山市远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志明、贾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冯银凤在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206-1-304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致力工贸有限公司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7)丰南市监抵登字第039号)项下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有效;原告对该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7)丰南市监抵登字第039号)项下的抵押物除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5)丰南市监抵登字第063号)项下的抵押物外,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4195元,由五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致力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市远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志明、贾兵、冯银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216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4214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05095236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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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