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5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02民初7890号 |
案号 |
(2019)豫1702执5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王航购房款705330元并愿意赔偿该款项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533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702执57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53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正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2175910647K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