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彦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0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32民初1127号 |
案号 |
(2021)云2932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彦炳、赵丽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吴松茸款77000元,并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