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2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2548号 |
案号 |
(2019)冀0302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典当本金700000元及综合费146700元、利息29867元、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当金7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二、如被告刘春胜未履行前款判决,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刘春胜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小区2-1-1402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秦皇岛市晶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秦皇岛市晶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春胜追偿;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3元,由被告刘春胜、秦皇岛市晶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302执恢1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9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