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399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钟赪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崔毅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27日机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10元,合计8,800元,由被告保定市爱特鑫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钟赪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0元,由上诉人钟赪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赪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572810340H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宝硕路河北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场三分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