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9刑初87号 |
案号 |
(2021)冀0609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崔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王玉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冀f1gj78号斯柯达灰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杨顺、崔旭退赔被害人赵承国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一元六角,退赔被害人韩广义人民币九千二百五十二元五角二分,退赔被害人齐雪莲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七十八元四角八分,退赔宋永超人民币四千三百一十元八角,退赔王会生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元四角八分,退赔张海涛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八十元七角八分,退赔刘杰人民币七千零五十二元六角,退赔刘建国人民币二百元,退赔李秀荣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六十五元一角五分,退赔温连华人民币一万零九百七十九元二角,退赔张桂芝人民币一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