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翠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翠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江花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李翠荣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李翠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