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2民初1448号 |
案号 |
(2019)闽0622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乐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机器设备款550 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9元,减半收取计4684.5元,由福建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622执8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088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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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0559590881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