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民初322号 |
案号 |
(2018)黔0123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承兑汇票垫款79,188,268.97元;二、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利息分别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8日的金额9,907,703.97元,到期日为2015年5月19日的金额8,423,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的金额12,399,9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5月26日的金额19,265,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5月27日的金额15,830,165.00元,到期日为2015年6月3日的金额13,362,500.00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三、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息、复利(利息以20,0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28%为标准,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已支付的利息602,622.16元应予扣除;2015年7月23日后的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9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7.28%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石付、杨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石付、杨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石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000.00元。七、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由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利息、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石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5547166172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3号鑫辉民生大厦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