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2657号 |
案号 |
(2019)皖0881执2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40980元、罚息68880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分别按日利率0.42‰、日利率0.21‰计算,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4元,减半收取计8317元,由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荣五八、吴金秀、荣富贵、江燕君、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勤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19-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881执25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0444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锋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9011988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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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