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刑初49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左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贩-8-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三六年十二月二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