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鹤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湘060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徐频共同偿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鹤银、徐频对被告岳阳宏鼎鹤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