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仲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6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43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4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7653854】。一、被告东莞市粤好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林刚敏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东莞市粤好按揭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林刚敏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仲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林刚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