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03号 |
案号 |
(2018)皖1122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文涛与被告袁宏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袁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文涛保证金420000元;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袁宏、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552782514Y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