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86号 |
案号 |
(2016)皖1302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存强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2倍计算到保证金付清止)二、驳回原告徐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552782514Y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