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建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3********5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3民初2438号 |
案号 |
(2021)鲁1523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司建建赔偿刘本祥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徐秀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司建建和徐秀花共同赔偿刘本祥交强险限额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保全保险费等损失共计207593.67元。三、驳回刘本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过付完毕。过付办法:通过本院过付。(户名: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账号:86612003101421001392,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件号,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814元,由刘本祥负担17元,司建建和徐秀花负担37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