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404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被告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扣件12 980个、钢管25 070米、顶丝1200根返还给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三、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2 733.30元及2018年8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后续租金(以扣件12980个、钢管25070米、顶丝1200根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架子管0.01元/米/日;扣件0.005元/套/日;顶丝0.03元/根/日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租赁物退还之日止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及利息损失(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五、被告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0元,由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4.50元,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7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367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天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082501625U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