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0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742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2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穆琳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穆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815194.96;三、被告穆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4日,逾期利息29932.85元,剩余应还利息1708.74元。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年利率8.085%计算);四、被告穆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8468元;五、如被告穆琳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穆琳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华兴街57号2单元2层1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穆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