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2********0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冀0107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润雷、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自 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二、如二被告不能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98号远见小区4-1-1801等2处)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润雷、张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