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健德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5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91民初282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东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车损)2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21000元,其中10000元医疗费由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受领,其余111000元支付王东。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医疗费19777.57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东医疗费65578.3元、财产损失(车损)35280元,残疾赔偿金230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25元、营养费2520元、护理费6720元、误工费83799元、假肢安装费28000元、更换假肢费158944元、假肢维护费31789元、交通费700元、车辆施救费1400元、停运损失费97276.4元。以上费用合计6654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2元、鉴定费4600元、车损评估费200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6000元由被告王建国、被告连云港健德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宜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3MA1MUG5591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高新八路9号物流广场综合楼A区综合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