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6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1232号 |
案号 |
(2019)湘1003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 230 706.93元及拖欠货款的违约金134 332.5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后期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伟兴鑫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平对本案货款及违约金在4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59.16元,由被告湖南伟兴鑫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1003执6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