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青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487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青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824.47元及2019年11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223580.69元,本息合计299405.16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9125‰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95.50元,由被告高青荣负担2895.50元,剩余2895.50元退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