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1078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8月5日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三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夏学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夏学军、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三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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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92269795206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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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旧村祥临二级路下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