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刑初170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邹子军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