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7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5224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1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和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傅香借款本金260 000元;二、被告谭和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傅香余欠借款利息241 800元(已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如果被告谭和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9元,由被告谭和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