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越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5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02民初3711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邓越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交武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日止);驳回原告郭交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邓越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