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442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睿支付原告张建成煤款608000元;二、被告王睿支付原告张建成2018年8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56316元,并按年利率6.175%支付2018年9月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0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1125元,被告王睿负担48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