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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乐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3********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1568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乐燕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二、被告何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 000元;三、被告何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 000元;四、驳回原告桂林映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 8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乐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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