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6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5368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龙欠原告王玉祥劳务款人民币21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500元,余款105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谢龙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玉祥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王玉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谢龙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