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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2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1民初3832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93,660.72元及利息(其中以1,133,660.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0,9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93,660.72元及利息(其中以1,133,660.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0,9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德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73278412X0
登记机关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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