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民初3832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93,660.72元及利息(其中以1,133,660.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0,9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93,660.72元及利息(其中以1,133,660.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60,9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德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3278412X0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