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0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503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恢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志敏借款3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