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炳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2********1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32刑初9号 |
案号 |
(2021)云2932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富堂、字玉顺因其儿子龚武松死亡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20000元,由裤告人龚炳洪承担 1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140000元限于2020 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从20.21年起至2024年,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30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富堂、字玉顺的其余损失人民币7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纹金钊,纹银桔及其法定代理人纹开红、纹续庆,高云锋及其法定代理人高金河、高全义分别承担2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银桥承担10000 元;扣除纹金钊、纹银桔和高云锋三家已支付的10000元,各自剩余的10000元及龚银桥承担的10000元,限于2020年6月 30日前 20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