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6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9)赣0124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45,556.93元,分期付款时间如下: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和解款1,745,556.93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支付和解款1,000,0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和解款1,000,000.00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和解款1,000,000.00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和解款1,000,00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前支付和解款1,000,000.00元。二、若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由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三、若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付款,则视为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务全部到期,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货款总额7,295,556.93元扣减已付款金额向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承担一次性付款义务,并承担自起诉日(2019年1月14日)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935元、律师费50,000元。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在两被告按期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六、原告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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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庆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4MA363D8B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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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青岚大道1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