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浩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02********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7267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3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265%,从借款之日起至被告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承担逾期利率加付50%)被告江向东、江海、江浩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302执30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2897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