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5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91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和谐大街小微支行借款本金本金72000元、利息4306.19元、截止2019年7月1日止的罚息4147.2元,以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李阳、舟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和谐大街小微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被告武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