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镇商初字第00146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2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 日之前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利息532173.35 元(截止2014年12月21日);二、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之前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912153元,并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在每季度末月的21日支付利息[以11912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 折算日利率(年利率/360)乘以实际天数的标准计算]及罚息(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为在年利率7.2%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的标准计算);三、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之前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80000元;四、如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款项;五、何新才、蔡梅芳对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如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丹阳市丹阳市新民东路96号(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7039号,他项权证号:丹房他证云阳字第0144743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5】第8304号,他项权证号:丹他项【2014】第1404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七、案件受理费97499元减半收取48749.5元,由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新才、蔡梅芳、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先行垫付,本院不再返还,由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新才、蔡梅芳、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前一并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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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文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4068898X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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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新民东路9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