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春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春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志军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春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