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3828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本息50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3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的问题。案涉200万元及5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中均载明借款利率按照《收购协议》中邯郸银行贷款资金的实际利率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应给付上述两笔借款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案涉100万及90万的《借款协议》中均未载明利息,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催款函》中载明还款期限为2018年9月22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给付上述两笔借款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043元,由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151元,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元,由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34元,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920826575231 |
登记机关 |
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王家庄村东(中华大街与滨河东路交叉口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