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6********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昔刑初字第49-1号 |
案号 |
(2018)晋0724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昔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华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业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福柱、王录云、李冬梅、吴浩淼、吴浩宇人民币三十七万八千一百八十元二角五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俊仙、杜梦植、杜梦嘉、杜梦想、胡素良、杜红梅、杜秀华人民币四十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七角五分;返还李月江人民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福柱、王录云、李冬梅、吴浩淼、吴浩宇人民币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七元二角五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俊仙、杜梦植、杜梦嘉、杜梦想、胡素良、杜红梅、杜秀华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六百四十八元七角五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三千三百一十九元九角。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河北省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对李海军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月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军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四万一千零七十九元八角。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山东省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福柱、王录云、李冬梅、吴浩淼、吴浩宇、刘俊仙、杜梦植、杜梦嘉、杜梦想、胡素良、杜红梅、杜秀华、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昔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8-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