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4903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311067万元、本金罚息12.6203万元、利息罚息0.181357万元、复利0.085052万元,以上合计317.19777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执行之日之日止)。二、被告李东峰、李永香、河北弘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洪彬、王俊荣对第一条判决借款本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李永香名下所有的景国用(2012)第A133-6号土地及景房权证景州字第13777号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东峰、李永香、河北弘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洪彬、王俊荣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791581500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梁集河沟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