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台民初字第1385号 |
案号 |
(2015)台执字第0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鑫安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民币1971533.33元及利息偿还给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并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910元。二、被告林芳、被告陈桂英、被告福建省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林宇、被告黄希菊、被告林巍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时间 |
2015-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