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17)苏0507执1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火兴归还原告陆玥婷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支付300万元从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3月12日止、200万元从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的利息;另100万元从2013年3月11起、450万元从2013年7月23日起、550万元从2013年7月25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并应扣除已付利息211.885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金火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玥婷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宋林花、徐雪芳、金明磊、俞大男、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27406元,由被告金火兴、宋林花、徐雪芳、金明磊、俞大男、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八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回,由八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7)苏0507执150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64522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火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