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门峡市陕州区鸿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4112********7G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281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21)豫1281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鸿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4日的利息及罚息3783361.44元,自2020年1月5日起按照罚息月利率10.12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二、被告杨合群、王书田、陈喜奎、张丑妮、侯建芳、李俊英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合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11222MA3XA67G9C |
登记机关 |
观音堂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三门峡雏鹰农牧陕县分公司柳沟第七种猪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