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3民初953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3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4620.83元、罚息90046.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许家地、黄杰培、黄杰滚、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蔡燕燕、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家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662800023A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