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03民初4248号 |
案号 |
(2019)闽0503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461959.35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QZDD2016033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920元;三、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吴聪乐、林彩云、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对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503执6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家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662800023A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