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8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4450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6602429】。一、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饶海绵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934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本金193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洪敏、洪考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9.54元,由被告佛山市苏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