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丽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579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丽国于2019年9月2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17000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9年7月16日欠息为1685.32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单为准)、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负担(此2款原告已垫支,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