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266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0107.65元、利息11618.24元(暂算至2019年9月12日,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7919.92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978.75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常鹏所有的8车牌号为苏a70ml6的奥迪汽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被告常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