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亿能鑫邦国际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GP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51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亿能鑫邦国际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自元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32000元,本息合计23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亿能鑫邦国际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康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762AGPXX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 |






